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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起 《商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施行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31 20:42:00    

3月31日下午,商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发布了《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,自4月1日起施行。

据了解,该《条例》经2024年10月25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,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,共二十八条,包括原则性规定、保护和保存发展与利用等主要内容。

商洛先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多姿多彩、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。截至目前,商洛境内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4项、省级42项、市级298项、县级423项,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人、省级传承人20人、市级传承人221人。

“《条例》的制定和实施,标志着我市非遗保护工作朝着规范化、法治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一步,在非遗保护机制、宣传推广、创新发展、人才培养、经费保障等方面,规定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。下一步,各级各部门将通过宣传推广,提升全市人民对《条例》重要性的认识和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,共同参与非遗保护的良好氛围。”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申献文表示。

“制定《条例》是营造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环境,更加系统、完整地保护好非遗项目的重要举措。”商洛市文旅局副局长张德峰说,“下一步,我们将以《条例》实施为契机,凝聚全社会力量,扎实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,推动非遗事业更好更快发展,让非遗‘活’得更精彩、‘传’得更久远,为打造‘中国康养之都’注入文化动能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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